沸沸扬扬的珊瑚虫案子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2008年3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珊瑚虫作者陈寿福做出了判决。根据判决书,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珊瑚虫QQ软件的制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17.28万元予以追缴。
律师游云庭观点:判轻了

著名互联网律师游云庭在博客中分析,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标准,“根据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的起诉书,其违法所得超过百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的将近10倍,珊瑚虫QQ的下载份数,更是接近千万,是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复制软件2500份”的几千倍。”
因此,游云庭认为:按照常理,如果陈寿福的“罪行”如此严重,那法定刑期在3至7年间的,即使按照最高刑期7年来进行判决也是可以的,但是,此案却仅仅判决了3年。“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对于珊瑚虫作者的判决已经属于轻判了”。至于,获得“轻判”的原因,游云庭律师认为,媒体起了巨大的作用。
法律专家刘卫观点:用错了法律
而另外一位法律界人事刘卫,却有不同的见解。他认为,按照侵犯著作权法去给陈寿福定罪,是将错就错的一种判法。他认为侵犯著作权法并不适合珊瑚虫一案,非法经营罪或不正当竞争才是合适的判法。他的几个观点如下:
1 珊瑚虫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法。早期珊瑚虫的确修改了QQ的程序,但在后期的版本中珊瑚虫并没有修改QQ的程序,只是以外挂的形式出现。陈寿福,尤其是在获得“非法收入”时期,并没有“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2 陈寿福收取智通和265汇款,说明陈寿福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而且数额巨大。陈寿福应拥有相关的资质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没有,则犯了非法经营罪。曾在网络上风行的带头大哥就是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逮捕的。
3 如果陈寿福有相关营业执照和手续。那么他的软件珊瑚虫QQ外挂在腾讯QQ上,将腾讯的广告去掉,同时加上了自己的广告。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国内反不正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条款基本没有,因此,如果按照此法给陈寿福定罪,有一定难度。因此,刘卫认为,陈寿福有罪是肯定的,但用错了法律。
注:
点睛政法网络学堂(http://www.zfwlxt.com/ )的站长兼主编。兼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授课教师,香港大学司法考试辅导课程主讲,北京新亚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我们的声音: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法律上:
1、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是许可和支持的(证据连接),故无犯罪故意。
2、陈寿福的收入是来源于珊瑚虫增强包,不属于非法所得。
3、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犯罪要件不成立,或者有争议,即不能判定为刑事犯罪。
以上观点出自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界权威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已经送达法院。
※道德上:
1、陈寿福坚持7年开发珊瑚虫,2000到2006年前无任何收入,初衷是为了增强QQ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同时为腾讯赢得和留住用户几千万,无功劳也有苦劳!
2、2006年12月前,腾讯是支持珊瑚虫发展的,这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用户,对抗MSN等竞争对手。之后突然翻脸欲置陈寿福于死地,是因为道听途说某IT大鳄要收购珊瑚虫,忌惮珊瑚虫的威胁。请参看《商业垄断还是技术创新——法律该为谁服务》
3、腾讯利用自身资源力量,通过刑事手段,欲置陈寿福于死地,天理不容!
我们的立场:面对腾讯恫吓,科技创新永不退场
2007年伴随着珊瑚虫作者被羁押已经随着时光流逝。本人在cnbeta的一篇《黎明还是黄昏》
我们再来看这个比喻,他指的是什么。要明白在这个行为中那些是合法,合情与合理的。
大便——腾讯QQ中指的是强制性的弹出广告。
腾讯的鲜花——聊天以及其它合理的功能。
珊瑚虫的鲜花——去弹出广告,显IP以及其它辅助功能的珊瑚虫增强包。
小便——珊瑚虫QQ中捆绑的蔡文胜的插件。
珊瑚虫鲜花——合法、合情、合理。
腾讯大便+腾讯鲜花+珊瑚虫鲜花——违法但不犯罪、合情、合理。
珊瑚虫鲜花+小便——合法、合情合理
腾讯大便+腾讯鲜花+珊瑚虫鲜花+小便——违法但不犯罪、合情、合理。
可深圳市南山公安分局警察在腾讯的相关人员指引下。警察所依恃的是以侵犯著作权罪开出的拘传证。根据正常的法律解释,珊瑚虫QQ侵犯著作权属于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而在媒体追访下,腾讯公司推称对此事自始至终都不知情到后期的推称不关腾讯的事情。不管其表态有多么虚假,不管其表态是否掩盖了腾讯公司需要清理门户这一事实,这都等于间接承认腾讯是以自身的金钱影响着本地的司法机关,进而影响科技创新。
无论是敢怒却不能言的民间人士还是敢怒又敢言的网民与媒体,腾讯都视之如眼中钉,欲除之而后快。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的?罗织罪名,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的方式四处出击,同时所管辖地诉讼也是腾讯公司的不二法宝。由此,神圣的法律演化成腾讯报复的利器。
在赴京拘传珊瑚虫作者一事中,腾讯威吓技术创新的的意图十分明显。作为一个普通用户,可以实实在在感知到珊瑚虫作者所承受的恐惧,同时也理解了飘云的主力原创作者的退出。毕竟,相较于黑社会或孤立的恶势力,拘传记者的官方举动极有强悍的力量。它的背后隐藏着完整的国家暴力机构,公检法皆为其所用,随时听命于腾讯的金钱意志或科技专权的蛮横。这样一整套权力机器一旦启动,奔着公器私用的目标,不管是对媒体机关还是对科技创新个人都具有极大的压迫感和杀伤力。
正是从这层含义上讲,珊瑚虫作者被审判。它的标本价值是负面的,当予以高度警戒:在处理政府与公关危机的过程中,定义模糊的法律条文正沦落为有效打击的商业手段。乃至于,这种手段本身具有相当强烈的侵略性和扩张欲望,不仅希望掌控社会成员的个人命运,甚至不惜破坏大众媒体等公共机构。简而言之,它的恶果是将使社会和个人技术创新陷入不自由、受奴役的境地。
此时,蒙受冤屈的珊瑚虫作者正在服监禁,而另一自主开发的去广告显IP的飘云主创捉这已经远离这个是非之地。本应该和谐的双方,变成了对立的事件。对立的双方一边是软弱被动,一边是咄咄逼人。救赎的几率似乎渺茫但希望仍在。前前后后的事例都证明,监狱永远不是权力最有说服力的手段。区域权力的进化和上级监督是缓慢的,快速的进步不敢奢望,可是不排除在某些紧急情况下的自我纠正,即便这种自我疗伤式的纠正与刮骨疗法相去甚远,或会以同样荒诞的面貌出现。
而在权力的德行自我修复之前,抵御专权的能量还离不开千万网民的积聚。
在腾讯的粗暴影响下,一些作者选择隐匿;但持久地看,这些作者终将站在阳光之下。舆论不能输,也不会输。科技创新在法律面前不能输也不会输。
我们还要看到,网民对第三方修改版本如此依赖与熟悉,是因为并非只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城市在抗争,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报纸和电视给了他们




















